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考试动态 > 考试新闻 >

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会计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资格管理。

在宁的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在宁的部、省属其他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县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机构及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驻地财政部门负责。

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其会计资格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无单位的人员,其会计资格由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免责声明和版权说明】
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对转载的信息我们力求标明信息的出处,我们尊重作者的版权著作权,对我们转载的信息如有异议或有侵权或违法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会立即删除,对原创内容我们愿意支付适当的稿酬,联系方式:邮件:webmaster@jscj.com 电话:4008816886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19:18【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添加客服微信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