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19
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
)元。(
2011年)
A.800 B.1200
C.2400 D.3600
【答案】D
【解析】(1)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2)本题没有交待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按照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处理即可,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1200=3600(元)。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时间:2014-08-2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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