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所得税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注意:
1.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免个人所得税。
2.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一次性退养收入 | 按退养月份平均+领取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纳个人所得税 |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6.对本单位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司机所得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
(2)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所有 | 工资薪金所得 |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 | 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璜、安装等29项。
注意:
1.董事费收入
(1)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 劳务报酬所得 |
(2)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 | 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
2.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纳税。
4.营销业绩奖励
雇员 | 工资薪金所得 |
非雇员 | 劳务报酬所得 |
5.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报纸、杂志的工作人员 |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稿酬所得 | |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 稿酬所得 |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
1.个人提供著作权取得的所得 | 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而非“稿酬所得”征税 |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 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
1.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2008年10月9日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应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财产租赁所得"纳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的量化资产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 财产转让所得 |
(3)对职工个人依据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 利息、股息、红利 |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确定。
(2)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3)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该项优惠已取消)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掌握)
(十)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应税项目总结
应税项目 | 注意事项 |
1.工资、薪金所得 |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2)内部退养所得;(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4)劳动分红;(5)出租车驾驶员;(6)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 |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租车驾驶员 |
3.对企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承包经营 |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
4.劳务报酬所得 | (1)董事费收入;(2)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薪所得的区分;(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收入;(4)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5)个人兼职 |
5.稿酬所得 |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的所得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3)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
8.财产租赁所得 |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商店 |
9.财产转让所得 |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3)个人出售住房 |
10.偶然所得 |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11.其他所得 |